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2. 企业集团业务
(1) 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2) 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3) 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4) 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5) 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如何资产的转移
(6) 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