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头审核。
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草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2.现场调查。
(1) 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
(2) 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3) 现场调查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
(4) 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展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确认。
(5) 需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填制《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有关法定手续,调取的账簿、记账凭证等 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
(6)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根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若被调查企业拒绝,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7) 可以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对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 押印。
(8) 需要证人作证的,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