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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十二)

2018-06-05 15:38:40  

答案与解析:

一、单选题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选项A中的“互易”、选项B中的“赠与”和选项D中的“买卖”都属于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选项C中的“农民丙从承包土地里收获庄稼一车”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即“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相邻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中,洪某进行房屋施工对吴某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妨害,吴某基于物权以及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至于请求的对象,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人仍然是沈某,因此吴某可以向沈某提出请求。同时,由于洪某直接造成了妨害的产生,吴某也可以向洪某提出请求。所以选项A、B说法正确。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妨害存在,就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准物权。《物权法》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其他选项属于用益物权。

5.【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特征。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

二、多选题

1.【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取得制度)。选项A中的甲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选项B、D中的甲、丙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选项C中的甲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选项E中的甲是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所有权。

2.【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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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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