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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练习题:增值税法律制度(9)

2019-08-20 20:55:13  

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就要开始了,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查缺补漏,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9)。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做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吧,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令自己满意的成绩!

1.(简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边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事项(1)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6%)×16%=8.07万元。

(2)事项(2)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本题是从珠海移送到了上海和深圳,属于视同销售,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50+300)×16%=88万元。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点提示:

1.视同销售应纳税额计算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税率(基本税率)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9)。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希望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这些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通过每天的练习,大家对中级会计的知识点也会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考试时就会更加得心应手,欲了解更多财经证书培训消息,请持续关注中公财经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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