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5000+600)×15%=84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850万元,广告费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0-840=10(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①=(5000+600)×5‰=28(万元),扣除限额②=50×60%=3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8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8=22(万元)。
(2)借款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根据规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为16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2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112=1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8%= 64(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5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4)资产减值准备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5)投资收益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50万元;投资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持有股票期限小于12个月的,不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6)
①该企业2016年利润总额=5000+600+48+90-2800-400-180-458-400-1000-150=350(万元)。
②捐赠限额=350×12%=42(万元),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8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42=38(万元)。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③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50+22+50+10+100+10-50+38+20=550(万元)。
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50-140-240-100=70(万元)。
④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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