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
发生额的60%=140×60%=84(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5 ‰=8800×5‰=44(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
研发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50%=140(万元)。
(3)
销售营业收入的15%=8800×15%=132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
因实际发生额小于准予扣除金额所以甲企业2012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4)
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7%-6%)=100(万元)
(5)① 年度利润总额的12%=845×12%=101.4(万元)
公益性实际发生额=50(万元)
因实际发生额小于准予扣除金额所以甲企业2012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②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违约金,非行政性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6)①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
②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上缴1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③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
(7)甲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140(研发费用调减)+100(财务费用调增)+35(职工福利费调增)= 936(万元)
考点提示: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间接法),及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业务招待费;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借款利息;
4.公益性捐赠;
5.三项经费;
6.不得扣除项目;
7.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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