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订立
1.实际履行原则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
(1)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不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注意】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缴费追认原则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订立,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