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2020-01-19 15:50:42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直接记勿深究)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1)可以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理解】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不可以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扫码进群即得!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