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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020-01-19 16:43:18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但是给点阳光就灿烂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不得进行,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

(1)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2)未经追认——一般由“行为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

①相对人明知——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②满足表见代理条件

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围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老赵委托老高替自己买萝卜,老赵给了老高一张签章的空白合同,老高看到老侯的土豆不错,且出具了空白合同书,要购买老侯的土豆。老侯相信其有代理权,与其签订合同。

【注意】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成立要件必须使其有理由相信。

(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

①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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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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