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死亡保险合同的设立和转让

2020-05-29 16:21:19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枯燥而漫长,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死亡保险合同的设立和转让,祝大家学习愉快!

死亡保险合同的设立和转让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保险单流转和质押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自杀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死亡保险合同的设立和转让。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现在登录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可以获得更多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保险欺诈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