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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1)责任承担
①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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