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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股东诉讼

2021-01-28 18:33:27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备考了,想要拿下中级会计,就要付出相应的努力才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汇总:股东诉讼,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后续备考更轻松!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自身利益受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整体利益受损)
相关人员 责任主体 情形 股东资格 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 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 董事会
公司以外的他人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例题·判断题】钱某持有长江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的15%,是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钱某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提请股东直接诉讼,不是解散公司诉讼。

以上就是第二章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想要了解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持续关注本站。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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