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保险公司设立、终止

2021-03-18 13:31:50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备考了,想要拿下中级会计,就要付出相应的努力才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设立、终止,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后续备考更轻松!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设立、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类别 具体要求
1.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股东 (1)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2)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

(二)保险公司的终止

1.终止原因

保险公司因解散、被撤销、破产终止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公司的特殊规定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破产: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保险公司或债权人 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向法院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B.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C.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答案】CD。解析: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非10亿元,故A项错误;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非总资产,故B项错误。

以上就是第三章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设立、终止,想要了解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持续关注本站。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