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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2021-04-02 14:50:18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申请、受理、领取日”等说法均不正确。

(二)公司的登记事项

1.登记事项的种类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关于法定代表人(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三者择其一,章程不能瞎规定。

3.关于股东出资

能: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能:“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公司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无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变更登记

(1)45日后:“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0日内:其他变更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分立:债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同样应于上述时间内通知和公告。

3.注销登记

(1)注销但无需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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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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