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1.概念 |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 |
2.种类 【2020年新增】 |
(1)违约定金:指定金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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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效 | 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
4.定金数额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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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金罚则 | (1)具体内容 | ①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2)适用情形 | 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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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处理原则 |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订购30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10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6万元定金,但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收到6万元定金当日即交付全部货物。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解析:(1)A、B、C项,当事人双方设立定金的行为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在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上成立、生效;在本题中,甲只交付了6万元定金,乙接受,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定金数额。(2)D项,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0×20%=6),“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如果甲按原约定交付了10万元,定金合同仅在6万元范围内有效,超出部分(4万元)视为预付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