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营改增”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20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
【提示】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免征增值税。【2020年新增】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