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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021-04-22 15:40:35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为: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销售劳务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提示】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进口 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B.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银行款项的当天

D.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答案】C。解析:C项,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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