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监、高的行为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