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2.公开募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