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述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3)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2)证券公司自证清白制度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强制调解
①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②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3.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征集要求
①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②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③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现金分红制度
(1)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2)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