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合同
1.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释】
1.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3.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例如: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用加黑字体特殊提示,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盖章。
(2)无效的格式条款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举例】保险人设定索赔前置条件 ,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负有责任的第一人求偿后才能向保险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的保险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保险合同记载不一致的处理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