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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主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021-05-31 14:17:15  

经济法知识点

第五章 主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1.合同的概念和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租赁物的选择方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3.租赁物有瑕疵的责任追究方式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融资租赁物上的责任承担

(1)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①原则上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②例外情况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物上维修责任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物上侵权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1)租赁期间的所有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租赁期满的所有权

租赁期间届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6.合同的解除

(1)未按期支付租金的合同解除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租赁期满仍未支付租金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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