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 登记注册地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非居民企业 |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
(二)纳税方式
1.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