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第六章 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征税范围 | 具体内容 | ||
销售、进口货物 |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提示】进口货物应当在报关进口时征收增值税。出口货物也应当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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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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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交通运输服务 | (1)陆路运输服务 |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 |
(2)水路运输服务 |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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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 ||
销售邮政服务 |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所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提示】“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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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信服务 | (1)基础电信服务 |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出租或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 |
(2)增值电信服务 | 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 ||
【提示】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 |||
销售建筑服务 | (1)工程服务 |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
(2)安装服务 | 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 ||
(3)修缮服务 |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 ||
(4)装饰服务 |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 ||
(5)其他建筑服务 |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剥离和清理 | ||
【提示】疏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但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 |||
销售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
(3)保险服务 |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
(4)金融商品转让 |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
【提示1】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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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
(2)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
(3)文化创意服务 |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
(4)物流辅助服务 |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 ||
(5)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 | ||
(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提示】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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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播影视服务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
(8)商务辅助服务 |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
(9)其他现代服务 | 除上述八项以外的现代服务 | ||
【提示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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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提示】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与交通运输业做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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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医疗服务 |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 ||
(3)旅游娱乐服务 |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
(4)餐饮住宿服务 | 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 ||
(5)居民日常服务 |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 ||
(6)其他生活服务 | 除以上服务以外的生活服务 | ||
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
【提示】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