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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课后精练-16

2017-12-14 18:32:18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在最新教材还没发布之前,中公会计小编建议打算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可以先看2017年的教材,配合章后习题,便于你理解教材。下面是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法》第五章后习题。
综合题

2012 年 1 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 550万元。

2013 年 1 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 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条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 A 市仲裁委员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 350 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 归乙银行所有。

2015 年 1 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选了 100 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 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 要求李某在抽选的 100 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 A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 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 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 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 A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五、综合题

(1)甲公司主张全部抵押合同无效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 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 容的效力。

(2)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 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题目中甲公司在首次 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继续审理,甲公司不能在主张由 A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 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 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 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 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题目中是债务人甲公司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所 以债权人应当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 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某 应当在抽逃出资 100 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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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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