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法律行为当然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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