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第二节 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 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力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 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撤销权的形式有时间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
(5)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 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以上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均规定为可撤销 或可变更,但《民法总则》规定为可撤销,因为合同属于法律行为,且依据新法优于 旧法,所以这些种类法律行为均属于可撤销,但不再有可主张变更的效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意思表示情形 | 法律行为效力 | ||
虚假意思 | 无效 | ||
重大误解 | 可撤销(行为人) | ||
欺诈 |
当事人一方欺诈 | 可撤销(受欺诈方) | |
第三人欺诈 |
当事人一方( 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 可撤销(受欺诈方) | |
当事人一方( 受益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 无其他影响因素的有效 | ||
胁迫 |
当事人一方胁迫 | 可撤销(受胁迫方) |
|
第三人胁迫 | |||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 可撤销(受损害方) |
A.空空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 1 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天天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1 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空空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天天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空空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天天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空空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解析:受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 同,只有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故 A 正确。空空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故 B 选项不正确。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空空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天天公司履行合同,故 C 选项正确。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天天公司有权要求空空公司履行付款义 务,故 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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