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理
五、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 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 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 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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