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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一章(16)

2018-05-15 16:52:25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一章 总论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的关系, 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 1 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地方除外。(2018 年新增)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 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u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物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

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 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 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级别管辖

(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

(2)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辖协议时,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 年)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专利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解析: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和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和受理:

①起诉必须法定条件

a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 有明确的被告;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公开审理

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 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变更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 计算;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之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 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 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4)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对于上诉第一、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 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 裁定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中,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B.对再审判决提出申请的

C.对再审裁定提出申请的 D.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答案】D。解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五)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 予以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 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 求执行转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7 年)

A.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 C.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认为有需要再审的,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ABCD。解析:(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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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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