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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二章(4)

2018-05-17 16:51:03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三、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必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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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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