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六、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七、备案事项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 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 10 日。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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