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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二章(15)

2018-05-22 16:44:40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项目 具体要求
 
 
 
1.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
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实际出资人成为真正股东程序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3. 名义股东私自处分股权如何处理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
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名义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如何处理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
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 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答案】BD。解析:选项 A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选项 C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C.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
【答案】AD。解析:选项 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按照章程规定;选项 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 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选项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选项 D: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
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
A.股东名册的记载
B.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C.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D.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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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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