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七)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董事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做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例题·多选题】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A.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B.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答案】ABD。解析: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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