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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二章(33)

2018-05-29 16:40:56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一)分类
1.普通股与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 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支付率支付, 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 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 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 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例题·判断题】上市公司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
【答案】√。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 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公司“累计 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相关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该相关事项有( )。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一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达 5%
C.变更公司形式
D.发行优先股
【答案】ACD。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注意】法人股东必须记载法人名称,不能记载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股票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三)股票发行价格
可以平价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13 年)
A.股票发行必须同股同价
B.股票发行价格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C.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D.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股份转让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做出来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下内容:
1.法律规定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进行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25%)。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提示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提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25%的比例限制。
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1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B。解析:选项 A: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可以回购的情形 回购程序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B.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2 年内转让给职工
C.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D.因该事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答案】AC。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自身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则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B.收购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C.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中支付
D.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答案】ABD。解析:选项 C: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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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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