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三、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清算组的组成 | |||
1 |
自 行清算 |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成立清算组 |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 | 由股东组成 | ||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
2 |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清 算组 |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①公司解散逾期(15 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提示】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 人员。 |
||
3 |
在清算组未成立前,仍然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 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但应当以“公司”(而非清算组)的名义进行。 |
清算程序 | |
1 | 登记债权 |
2 | 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
3 | 清偿债务 |
4 | 公告公司终止 |
1.登记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或清偿, 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 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通知/公告 | 申报债权 | |
公司合并、减资 | 10 日/30 日 | 30 日/45 日 |
公司解散 | 10 日/60 日 | 30 日/45 日 |
合伙企业解散 | 10 日/60 日 | 30 日/45 日 |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 | 25 日 | 30 日~3 个月 |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 协商制定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 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6 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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