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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 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2.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 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再进行发售,或者在 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4.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5.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6.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7.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发行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 年)
A.承销团承销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B.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C.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D.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承销团承销证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选项 A 表述正确。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选项 C 表述正确。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选项 D 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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