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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四章(6)

2018-06-22 16:44:56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三、证券交易

(一)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有

( )。(2007 年)

A.董事会秘书

B.监事会主席

C.财务负责人

D.副总经理

【答案】ABCD。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选项 B)、高级管理人员(选项

ACD)、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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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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