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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四)禁止交易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监会工作人员及由于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包括;(21+8)
①应提交临时报告的 21 条重大事件;
【提示】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②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减资在重大事件里)的计划;
③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上市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上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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