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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四、上市公司收购(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 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行政转划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 拥有权益的股票份额: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 股票
2.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收购比例 | 收购主体 | 报告书类型 |
(达到)≥5%~<20%(未达到) |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简式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 |
|
(达到)≥20%~≤30%(未超过) | 不论是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达到 30%继续增持)>30% | 触发要约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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