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内容有三: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司法提示(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 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去某个发生战争的 国家;如果投保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即可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或不负赔偿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 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 放弃的权利。
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 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费退还规定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当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订 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 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为( )。(2017 年)
A.1 年
B.30 日
C.2 年
D.3 个月
【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1)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单选题】关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 定 的 是 ( ) 。 (2017 年 )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答案】C。
(二)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 故而受益。
1.人身保险合同
(1)基本规定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 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人身保险中,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财产保险合同
①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 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该人员包括( )。(2014 年)
A.投保人的父亲 B.投保人赡养的伯父
C.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
D.投保人的孩子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利益原则。根据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例题·判断题】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 年)
【答案】×。解析:表述错误。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间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 保险人不予赔偿。其基本含义包括:
①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②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③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 还相应的保险费。
【例题·判断题】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 )(2017年)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
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此处的近因并非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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