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
①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 关系。
②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 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③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例题·单选题】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出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
A.票据关系
B.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C.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D.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上的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引港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 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注意】①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②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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