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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四章(29)

2018-06-26 15:41:21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三)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 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及其后手均可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具体规定如下:
记载主体 具体内容
 
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
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出票人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的形式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 人名称。
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 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 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 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 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 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 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提示】非经背书转让,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委托收款背书
权利 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记载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责任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概念 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权利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时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
优先得到偿还
背书人履行债务时 被背书人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记载事项
(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写为“为担保”、“为设质”等,也视为其有效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 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3 年)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选项 D 正确。
5.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 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2017 年)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 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 背书人
【答案】ACD。解析:票据质押需记载:(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如写为“为担保”、“为设质”等,也视为其有效;(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 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 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不影响背书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2017 年)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答案】ABC。解析: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故 D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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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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