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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二、汇票
(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远期商 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决定是否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
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 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 是持票人收到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 3 日,即付款人 3 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 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 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 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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