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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五)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2.记载事项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3)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 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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