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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四章(34)

2018-06-27 14:58:3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三、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如下特征:

(1)本票是自付证券。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 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2)本票无需承兑。

2.本票的种类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记名即期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 1000 元、5000 元、1 万元和 5 万元。

3.本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二)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2.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6 项,无付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见票付款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3.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4.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规定。本票为见票付款,不须记载到期日。 故 A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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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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