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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五章(9)

2018-06-28 17:37:55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 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 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
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总结】
1 谁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权利。
2 什么情况下用?(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债权
①合法
②到期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①合法
②到期
③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④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⑤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如何主张?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4 谁管?(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管 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 体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费 用 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5 效果如何?(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消  灭
效  果
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优 先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受 偿  
抗 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诉  讼
时 效中  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
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8000 元; 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000 元
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 年)
A.己对丁的 7000 元债权
B.己对戊的 8000 元债权
C.乙对丙的 10000 元债权
C. 乙对丙的 5000 元债权
【答案】ABC。
【例题·单选题】 2017 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2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 年、,
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 10 万元, 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答案】D。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 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 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提示 1】(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提示 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的,可视为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的, 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提示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提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5 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 先受偿权利。
【总结】
 
1
谁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权利。
2 什么情况下用?(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债权
①有效债权
②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2)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①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
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
他人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
如何主张?
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
时效期间?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谁管?(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体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
效果如何?(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消灭效果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优先受偿 债权人的债权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利。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比较
时效 1 年内 1 年内,5 年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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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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