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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五章(10)

2018-06-28 17:39:43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述
(一)担保方式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人保)、抵押(物保)、质 押(物保)、留置(物保)和定金(钱保)五种方式。
1.反担保
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债务部分的 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部分的 1/3。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 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
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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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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