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 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 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 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 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 担保证责任。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保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 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 的第三人承担的担保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 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 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 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5.保证人的追偿权
(1)在保证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包括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 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6 个月内提出。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 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 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 保证责任。
6.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提示】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四)保证期间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提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 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 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 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通 则》的规定应为 2 年。
(1)一般保证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 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 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
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起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 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 300 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
司应付乙公司 300 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之后,
由于市场变化,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 350 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 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 6 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B。解析:选项 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 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 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选项 D:将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二者混为一谈,所以不正确。
【例题·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 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 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解析:选项 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 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 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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