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五章(13)

2018-06-28 17:44:50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物)。
(一)抵押合同
1 “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链接】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 抵押合同中“流押条款”的处理
   
[1]
 
判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
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 效力 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 质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处理
   
[1]
 
判定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
[2] 效力 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示】禁止“流押条款”的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抵押人是债务人,抵 押人(债务人)可能故意拒不清偿债务,从而变相地将抵押物卖给债权人。
(二)抵押物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 质和土地用途。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BCD。
(三)抵押物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提示】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 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 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 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孳息的清偿顺序为:(1)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 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 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 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 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提示】(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 优先。
【例题·判断题】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 )(2017 年 )
【答案】√。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提示】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 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 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 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 使抵押权。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 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 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 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5.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 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 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 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 果甲没有按时还款,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答案】A。

你可能感兴趣的还有: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三科最新题型与备考方法

拿下中级会计师证书后,有哪些高薪岗位等着你?

您可以点击加入>>>18年中级会计交流群 
您也可以了解更多课程>>>拿证必备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中级会计职称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五章(12)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