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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经济法》:2018中级会计高频知识点第五章(16)

2018-06-29 15:31:28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考试重点,中公会计小编为你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和你一起学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五、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 上留置权。

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 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 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5.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提示】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6.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 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 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选 项 BC 错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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